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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我的车被外省车追尾,请问我该要怎样维护我的利益,走什么途径?

郭** 湖北 - 随州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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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北 - 随州

2011年10月25日,我的车被外省车追尾,请问我该要怎样维护我的利益,走什么途径?

对于交通意外赔偿,解答如下:
一、导致当事人损害
1、同时投保机敏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职责商业保险的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当事人同时诉讼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职责: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任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够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够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职责法的相关限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应予的行驶人行驶机敏车招致投保人遭到损害,当事人能够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任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导致第三人损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行驶人未获到行驶资格或者未获到相应行驶资格的;
(2)酗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行驶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的;
(3)行驶人有意制造交通意外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事实上赔偿之日起计量。
2、多辆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敏车交强险职责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受赔偿职责;损失未超出各机敏车交强险职责限额之和,当事人能够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职责限额与职责限额之和的比例承受赔偿职责。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意外导致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能够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职责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敏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任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受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2018-12-19 09:3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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