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限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限定的资料和手续。申请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表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能够根据另一本结婚证解决离婚登记;申请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表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手续解决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限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能够向原解决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要求的省份,能够应予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2018-12-18 16:15: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