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答允时限自信件载明的日子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量。信件未载明日子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子开始计量。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迅速通讯方式作出的,答允时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量。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答允奏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无主营
业地的,其时常寓居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商定的,按照其商定。
2018-12-18 05:23: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