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的原有股东(含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以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另一法人公司,合同商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受让方支付转让款时原股东需完成股权转让协议商定的某项义务(有要求支付)。请问原个人股东是应该在每次收到股权转让款时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按股权转让协议的总金额一次性交纳全部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在每次收到股权转让款时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原股东应偿付的债务及投资成本是在第一次收到股权转让款时全部扣除,还是应该按收到的转让款的比例进行扣除?另外,可扣除的欠债是转让日的账面数还是事实上发生数?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限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法花费后的余额,计量纳税。 第三十五条限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限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钱支付、汇拨支付、汇款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上述限定,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照第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个人获到该股份时事实上支出和合法转让花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事项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在向个人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2018-12-16 09:46: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