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命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限定: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丧命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花费。《国家赔偿法》第34条限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导致丧命的,应支付丧命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丧命赔偿金是犯法使人丧命时特有的财产损害事项,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丧命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丧命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事实上获到均发生在丧命之后。
2.丧命赔偿金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方所获到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丧命(包括宣告丧命),而丧命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丧命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丧命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赔偿。
丧命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丧命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丧命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有生活的家庭人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步骤继承人,即另一半、爸妈、娃儿,只有第一步骤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步骤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
2.丧命赔偿金的分配分别于遗产分配。丧命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有体人员共有获到,当事人未请求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配,当事人请求分配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事项,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配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事实上支付的丧葬花费,并优先照看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有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配,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不能对丧命赔偿金提议主张。由于丧命赔偿金分别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隶属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无请求权,不能要求分配丧命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因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丧命赔偿金也不能根据死者生前的遗愿分配。遗愿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限定处罚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丧命后产生法律后果的一方民事法律做法,因而遗愿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罚做法。而丧命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愿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罚,只能按赔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配。
2018-12-16 08:1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