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债务怎样承受的说明
一、借债“说不清”,应按夫妻共有债务论处 《婚姻法》第19条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也指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另一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要求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受的商定;要么是债务无用于婚后家庭共有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商定,而借债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有债务,夫妻两方都要承受还钱的职责。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有债务承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之限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欠债务,能够不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限定:“夫或妻一方丧命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也就是说,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为夫妻共有债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欠款承受连带清偿职责。
2018-12-14 21:5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