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代理商有义务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实施买卖等商务活动(或称经营活动,下同),而本人有义务向代理商支付报酬。
(2)代理商合同隶属委托性质。代理商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法学界有三种不认可见。一是委任说。该说法认为本人委托代理商代理买卖等商务活动,具有一方委托他方处置事务,他方认可处置的要件,应属委任性质。二是承揽说。该说法认为代理商为本人实施买卖等商务活动而受领报酬,具有一方为他方完成肯定工作而受领报酬的要件,因此应届承揽性质。三是聘用说。该说法认为代理商为其他商人在某一处所或肯定范围内解决事务,具有为他方进行劳动的要件,因此应届聘用性质。
(3)代理商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代理商与小人的意思表示达到了一致,代理商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托付实物或给付其他财产为成立的前提。
(4)代理商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代理商合同能够是表面的,也能够是书面的,能够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而达到协议,也能够通过电话、电报、传真或者其他先进的通讯手段缔联盟同。但为了慎重起见,避免代理商与本人在将来发生纷争时口说无凭,促进代理商合同的顺手和圆满履行,代理商合同最好采取条款齐全、权利与义务明确的书面合同。至于民事特别法限定某些代理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若不采取书面形式,则代理商合同即归于无效。
2018-12-15 11:59: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