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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西 - 忻州
夫妻之间订立借债协议,以夫妻共有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两方商定处罚夫妻共有财产的做法,离婚时可按照借债协议的商定处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清偿。所谓“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方为共有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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