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工伤工人,只能配合人社局,积极应诉,用事实、证据回应用人单位的主张。工伤工人还需做好久期诉讼的心里准备,防止用人单位穷尽法律手段进行恶意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人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人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组织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辅助器具配置组织认为经办组织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限定的;
(五)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组织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上就是关于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问题的回答。
2018-12-14 12:39: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