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解释二,应该适当返还一部分。【一】【婚姻法解释二对聘礼问题的原则性限定】婚姻法解释二对婚姻中发生的聘礼问题,有一个限定的受理情形就是,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既然司法解释中对此予以支持,就说明对于这种情形有调和的余地,能够要求适当返还部分聘礼。【二】【现实解决途径】(1)商量解决:首先采取商量的方式进行处置。商量解决的方式比较灵敏,能够少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根据相互共有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事实上生活花费的支出,合法适当地作出协议,力争达到一致,圆满解决问题。(2)诉讼解决:如果两方意见差异较大,确实不能达到一致,能够寻求法律渠道,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诉讼状需要递交给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人民法院。【三】【关于离婚的概念修正】上述情况不存在离婚问题。因为无领取《结婚证》不隶属结婚,在无结婚的情况下共有生活,隶属非婚同住。两方不隶属婚姻关系。
2018-12-12 21:51: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