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进的货物产品被投诉是假货,当事人可否会承受法律职责,当事人指进货的人

张** 陕西 - 汉中 刑事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陕西 - 汉中

进的货物产品被投诉是假货,当事人可否会承受法律职责,当事人指进货的人


(一)、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4条限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表明,为一项民事做法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当事人申请撤诉,须不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胁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因为身处困境而作出的无奈之举,更不应是法官出于某种考虑而对当事人的要求,而应是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发自内心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撤诉必须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另一方当事人“因应诉而获到之消极的确定权益”,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不仅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罚,还将牵涉到另一方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罚。如:原告误以为自己是权利人而诉讼,迫使被告不得不花费不菲的,不得不花费人力、财力和时间去调查取证,所有这些损失,被告将在胜诉时得到赔偿,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因其成为被告而受损的名誉也会得到恢复。但如果原告撤诉了,不平等的待遇就非常明显了,因为这样不但使被告失去了在这一诉讼中胜诉的机会,还会使原告脱逃了相应的法律职责。因此,“原告诉讼,被告就得被动地应诉,原告撤诉,被告就得被动地退出”的局面应通过立法得到改变,当原告撤诉损害了被告之权益时,除非得到了被告的应予,否则法院应裁定不让原告撤诉。被告不认可原告撤诉的,应提议充足的根据和借口。
(三)、撤诉做法必须不违背和公序良俗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61条限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有违背法律的做法需依法处置的,人民法院能够不准撤诉……。”联盟《民法通则》第58条之限定,当事人撤诉做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撤诉:1、两方恶意串通撤诉,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如实体法限定违法合同的处置除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缴财产,若两方违法,应没收两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库。所以若两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职责,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理应不准撤诉。

2018-12-13 12:15:32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其他人都在看:
汉中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