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法》第二条限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保证方式保证其债权实现的,能够依照本法限定设定保证。”根据该法限定,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保证。你的情况是,“保证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即劳动合同),商定的不是民事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是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保证”的内容也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遵守公司的交易规则。因此,“保证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保证法》以及《合同法》的限定,你能够拒却。
2018-12-13 12:01: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