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包经营的土地,村集体能否要回,需要根据下列情况判断:
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寓居,转为非乡下户口的,村集体能够要回承包地;只是部分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寓居,转为非乡下户口的,村集体不得要回承包地。设区的市是指地级市、州,直辖市。
2、全家或者部分家庭人员迁入小城镇落户寓居的,承包人不愿意交回的,村集体不得强制要回。
《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应予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要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要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本领的,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
2018-12-11 20: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