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做法人以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人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的伤害后果的做法。”大家知道,家庭人员包括另一半、爸妈、娃儿、弟兄姊妹、祖孙、婆媳。因此,另一半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爱人相应地也就包括上述其人员。但可否另一半对每一个家庭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做法,另一方即无犯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都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 对于这个问题是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的。例如老公暴打其爸妈、弟兄姊妹,但并无暴打老婆,而老婆如果在离婚时却以其借口提起离婚之诉时,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答案显然可否定的,因为这对于老婆而言并无导致损害。这与客观事实是不符合的。反过来,道理是相同的,其借口同上述借口。由此可见,婚姻法所限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当只能是另一半,其侵害的爱人应是另一半一方或其娃儿,而不应包括其他家庭人员。
2018-12-12 03:13: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