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限定: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解决公证或者认定。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奏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配、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给钱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手续;
(五)其他必要手续。前款第
(四)项手续,能够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配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奏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手续。
2018-12-11 19:32: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