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限定,无做法本领人主要指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该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不能辨认自己做法的精神病人。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限定:“无做法本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所谓代为行使,就是一种代理做法,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做法,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做法承受民事职责的一种法律规则。而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根据肯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直接限定的代理人,如爸妈就是未成年娃儿的法定代理人;另一半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就是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限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必须设置看护人,而看护人就是被看护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无做法本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在这方面包含以下的内容:
(1)无做法本领人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
(2)无做法本领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解决。
2018-12-10 00:06: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