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工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意外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限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和准则支付花费。工人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能够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手续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却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花费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工人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2018-12-03 00:54: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