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公司薪水支付办法》第十三条限定的上海日薪水计量方式,用人单位根据事实上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准则支付薪水: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薪水准则的150%支付薪水;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200%支付薪水;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300%支付薪水。
2018-11-22 05:06: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