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限定,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配,个人财产和商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财产由两方进行商量,商量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娃儿、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2018-11-21 05:31: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