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伙公司的法人能够是合伙人。我国《公司法》限定:设立合伙公司,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受无限职责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事实上缴付的给钱;
(四)有合伙公司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要求。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的人。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第十一条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给钱;上述给钱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给钱需要评估作价的,能够由全体合伙人商量确定,也能够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组织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商量一致,合伙人也能够用劳动给钱,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商量确定。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商定的给钱方式、数额和缴付给钱的时限,履行给钱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事实上缴付的给钱,为对合伙公司的给钱。
2018-11-17 10:0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