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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后另一方不执行,另一方的有房屋但是再他父亲的名下,他还有一个和他人合作的事项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吗

卢* 福建 - 福州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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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限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限定。前款限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限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法律文书限定分期履行的,从限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法律文书未限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奏效之日起计量。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限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出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路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时限内执行,也能够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案件若干时限的限定》第一条限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时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准许。申请延长执行时限的,应当在时限期满前5日内提议。  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为二年,从裁判限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量。而法院通常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2018-11-16 19: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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