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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妈与街坊,因我哥踹人家车,发生争吵,我妈有心脏病猝死在楼道,那家人应该付法律职责吗

肖* 四川 - 绵阳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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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绵阳

你好,所谓侵权职责的构成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做法应当承受侵权职责所应具有的主客观要求。主观要求与民事主体的做法以及做法人的内心状态有关,而客观要求则与现实的损害结果以及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联系。
  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六条第一款限定:“做法人因犯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受侵权职责。”这是对于通常侵权职责的基本限定。这一限定要求通常侵权职责的构成以做法人的主观犯错为要件。同时第七条又限定:“做法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做法人有无犯错,法律限定应当承受侵权职责的,依照其限定。”这就是对于特殊侵权职责的限定,这一限定不要求做法人具有主观犯错为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根据这些限定可知我国的侵权职责主要是分为通常侵权职责和特殊侵权职责。通常侵权职责的构成理论界有四要件说,即做法人的侵害做法、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做法人的侵害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做法人主观有犯错。

2018-11-17 09:0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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