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去职后,劳动者后悔了,想给雇主发条信息,让自己再次折回去工作,劳动者能够向雇主发短信表明现在的情况,表示出去职后遇到,希望折回去工作,并表述决定,如果劳动者任职表现不错,而且用人单位现在也有职位聘请,用人单位通常会认可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奏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商定试用期、训练、保守秘密、增加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要求等准则商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再次商量;商量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限定;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限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限定劳动要求等准则的,适用国家有关限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时限三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时限2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时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时限为劳动合同时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水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职位最低档薪水或者劳动合同商定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水准则。
2018-11-17 05:1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