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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兼并,原来的公司遣散,所有的生产设备全部废除, 员工如果不愿意到兼并公司工作的话,可否能够要求经济赔偿?

任* 山东 - 菏泽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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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东 - 菏泽

公司兼并,是指一个公司买下其他公司的产权,使其他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做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限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合并与分立,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公司法限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限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须再次签合同,再次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换主体名称之外,其他商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公司无需给付经济赔偿金。如果是公司与工人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给员工经济赔偿。劳动者只是因为公司兼并、变换名称的原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公司能够不支付经济赔偿。如果有特殊商定能够从其商定。

2018-11-13 05:5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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