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1)薪水、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愿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有所有的财产[1]。
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夫妻两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到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限定,夫妻共有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不能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两方长久共有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有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职责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本;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两方爸妈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2018-10-23 23:5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