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追究刑事职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限定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追究其刑事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职责: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做法虽然违法,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做法人的做法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职责。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做法人的做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职责。但根据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限定,做法人犯罪后超出追诉时效时限无被追诉,本人也未再犯新罪的,不再追究做法人的刑事职责。追诉时效的时限为: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大赦令免除刑罚的。大赦是一种赦免规则,是对受到刑事追究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规则。受到大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可否执行完毕或者可否开始执行,都等同于刑法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对其都不再进行刑事追诉或主张继续执行刑罚。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无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置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职责的要求,隶属自诉案件范畴。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职责。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司法机关应当受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命的。我国刑罚实行罪责自负原则,犯罪人丧命的,自然刑事职责就不能追究。
(6)其他法律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如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制定的法律中,取消了原来的某种罪或者对原来的罪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司法机关则不予追诉。以上就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相关限定。
2018-10-23 23:25: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