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职责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给钱证明书。给钱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子;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交纳的给钱额和给钱日子;给钱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子。给钱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因为公司法这次修订后,只是在工商登记时不再登记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只登记股东的认缴情况。公司设立后,股东还是要按章程限定,按各自的认缴额交纳给钱,用以公司运行之需要。而且事实上给钱额还是分配红利的主要依据。给钱证明书就是各股东事实上给钱额的证明,所以公司法这部分内容并无删减。
2018-10-23 23:12: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