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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公司借债,乙公司要求甲提供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典质。甲房屋属预售商品房,虽已经付清了房款,但尚未解决房屋证。请问:甲的房屋能否解决典质登记?

李**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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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


首先,房屋可否解决所有权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登记只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的要求,并不是处置不动产物权合同的奏效要件。
其次,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成立时就有效,甲完成了托付,乙付清了全部价款,合同已经履行。甲无权以情势变换为因主张解除合同,不能要求乙搬离。相反,买受人乙有权依据该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出卖人甲协助解决房屋所有权变换登记手续。根据《》第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限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奏效力。根据《》第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奏效。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解决准许、登记等手续奏效的,依照其限定。根据《》第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行变换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8-10-22 16:4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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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盗窃罪通常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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