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屋可否解决所有权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登记只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的要求,并不是处置不动产物权合同的奏效要件。
其次,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成立时就有效,甲完成了托付,乙付清了全部价款,合同已经履行。甲无权以情势变换为因主张解除合同,不能要求乙搬离。相反,买受人乙有权依据该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出卖人甲协助解决房屋所有权变换登记手续。根据《》第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限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奏效力。根据《》第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奏效。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解决准许、登记等手续奏效的,依照其限定。根据《》第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行变换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8-10-22 16:49: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