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公司工人得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限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限定,公司工人因得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事实上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事实上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事实上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018-10-23 05:54: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