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限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工人加班的,不顾该单位是实行计时薪水规则还是计件薪水规则,都应当按照法律限定支付加班薪水。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能够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无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规则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准许)。
夜班加班费的准则计量因工时规则分别准则有所差别:
准则工时规则的加班费计量。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准则支付薪水: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水准则的150%支付劳动者薪水;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200%支付劳动者薪水;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300%支付劳动者薪水。
综合计量工时规则的加班费计量。按照劳动部《关于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工人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限定,经准许实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在综合计量周期内的总事实上工作时间不应超出总法定准则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限定支付薪水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限定支付薪水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出36小时。
不定时工时规则的加班费的计量。通常情况下,经准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人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薪水准则的300%支付加班费。
2018-10-23 04:2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