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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共有给钱设立了甲普通合伙公司,经过2年的经营,甲公司应先用公司财产偿偿还务,而不够的5 万元部分,A和B可否应承受连带职责?

王* 湖北 - 恩施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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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北 - 恩施

后果由王某承受王某在公司是何职务。根据合同法第48条“做法人无代理权,由做法人承受职责、如果违法定代表人?1。”该合同无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奏效力、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是无权代理,且另一方在善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即相对人有借口相信另一方有代理权,这隶属民法上的表见代理。2,那么王某隶属越过代理权限、越过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018-10-23 02: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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