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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已过试用期,公司不出加班费,也不倒休。请问:甲能够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李** 吉林 - 延边 涨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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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吉林 - 延边

按照以下方法计量。先计量小时薪水或者日薪水,再计量加班费。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工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水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则计薪日”即用于日薪水的计量的月计薪天数,在薪水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事项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薪水,加班费计量,工作不够一个月时的薪水计量等等,都与“规则计薪日”及日薪水数相关。月计薪天数、日薪水、小时薪水的折算方法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薪水:日薪水÷8t《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

2018-10-23 03:1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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