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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乙公司购货,并以A的名义签订购货合同。由于甲与乙公司有过业务关系,甲向法院说明A才是事实上买下人,且A也认同。请问:该货款应由谁承受?

程* 重庆 - 铜梁区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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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 铜梁区

代为求偿权的行使要求:
1.是金钱给付之债,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人身损害赔偿金)。
2.是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并且丙对乙的债务已到时。
3.甲的行使权限仅:
a.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
b.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前者算;
c.甲对乙的债权额度=乙对丙的债权额度时:依此额算。
4.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花费,由乙承受。
5.甲以自俯讥碘客鄢九碉循冬末己的名义诉讼。注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将quot;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quot;解释为:quot;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quot;

2018-10-23 02:3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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