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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开发了一个软件,该软件只有通过网上有偿得到注册号后才能使用其全部功效。李某破解了该软件的注册码,并将其在网上公布。请问:李某的做法可否侵犯了A的著作权?

张** 青海 - 果洛 著作权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青海 - 果洛

根据《计量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限定,软件的复制品拥有人不知道也无合法借口应当知道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受赔偿职责;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所以,若贾某隶属善意侵害人,则无需承受赔偿职责。

2018-10-22 23:1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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