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商定不得分配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商定,但共有人有重大借口需要分配的,能够请求分配;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能够任意请求分配,共有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借口需要分配时能够请求分配。因分配对其他共有人导致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一百条 共有人能够商量确定分配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能够分配并且不会因分配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配;难以分配或者因分配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获到的价款予以分配。共有人分配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2018-10-22 13:38: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