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限定的情形,则检察院就不会提起公诉;
2、检察院不会调解不诉讼;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职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诉讼,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
(三)经大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无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丧命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解决免诉案件的质量准则》对免予诉讼的案件有详细限定,建议翻阅
2018-10-22 05:02: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