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可依据分别准则作分别分类。依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分别,可分为公房、私房、外产房、中外合资房和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
(1)国有房屋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国有房屋可分为直管公房(即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公司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2)集体房屋所有权,即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集体房屋主要来自集体所有制单位购置、自筹资本建造或连合建造,以及少量受赠房屋。集体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能。
(3)私有房屋所有权,即由公民个人、家庭、数人共有或私营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我国,私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其权利内容和效力的分别,可分为:一班城镇私房(包括买下的商品房)所有权、自建(购)公助房所有权。
(4)外产房屋所有权,即由外国政府、公司、社会团体、国际性组织和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产权。
(5)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即由中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有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所有权。
中外合资的房屋所有权产生于中外合资两方合资建造、购置房屋等法律事实。目前,外产房屋和中外合资房屋都作为专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注册。
(6)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是指除上述五种房屋所有权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如宗教团体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
2018-10-22 04:45: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