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形: 第
一,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继承的,且夫妻两方并无对此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议认定,则隶属个人财产。 第
二,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继承的,但是夫妻两方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协议认定,却认为共有财产或者老婆一方(非继承方)的财产,则不隶属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六条 夫妻两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
2018-10-21 06:49: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