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是,夫妻婚姻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无事先特殊书面商定前提,是隶属夫妻共有债务的。需要夫妻一起承受偿还职责。 债权人能够依法诉讼债务人夫妻俩主张债权。所以,如果女方当事人无和另一半的债务财产书面协议,需要偿还这笔债务。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配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有债务向男女两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有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18-10-21 04:4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