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公诉机关指控其确实具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该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限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诉讼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一百八十二条限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之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能够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违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子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之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之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第一百八十三条限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牵涉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能够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借口。
2018-10-21 04:3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