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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被某行政机关注销。甲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机关又依据其它的借口对甲做发生相同的注销决定。请问:该行政机关第二次作出的决定可否有效?甲该怎样处置?

蒋** 内蒙古 - 通辽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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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内蒙古 - 通辽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体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述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018-10-21 04:2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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