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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养有一子丙,丙是一名智力残障的人,请问:在此情况下,偿还甲乙的债务前,可否给丙保留适当的遗产以保障丙的生活?

张* 甘肃 - 临夏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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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甘肃 - 临夏

甲乙共有盗窃,共有对盗窃这款2000元承受刑事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限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8-10-21 03: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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