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愿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能够一方面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诉讼方的诉讼借口判断,可否支持两方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限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限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这一限定说明,男女一方提议离婚后,可否允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可否认可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两方的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2018-10-21 02:20: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