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合伙公司,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一)有限合伙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公司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给钱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动给钱;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商定按期足量交纳给钱;未按期足量交纳的,应当承受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受违约职责;
(七)有限合伙公司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给钱数额;
(八)有限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公司。:
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经营范围乐意参照上述的法律。
2018-10-21 01:50: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