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20条仅限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赔偿损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民法通则限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有必要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的医疗意外,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仅仅要求医院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是远远不够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灵上遭到的创伤,理应要求加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经验,联盟我国的国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在立法上加
但是如果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不严重,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后续治疗费法院通常会要求其另行诉讼,其他花费按照限定你应该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按照交警出具的交通意外认定书区分的职责承受相应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犯错程度,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做法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丧命赔偿金等有明确限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犯错的,能够根据其犯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职责。
2018-10-20 00:45: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