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限定了六种情况: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掩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本、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私行处置财产的;变换、终止时不及时申请解决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到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违法做法仍然由法人来承受职责,法定代表人由此而惹起的其他职责,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能够予以行政处罚、罚金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也就是说,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控制公司的经营做法可能濒临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各种法律风险.
2018-10-19 20:43: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