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限定当事人托付留置金、保证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无商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互相商量:当合同关系终止时,承租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延租金等相关花费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商量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商洽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
2018-10-19 10:4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