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买下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限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限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获到了房屋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买下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两方婚后一次性给钱,获到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只要夫妻间无事先对于房屋明确商定产权归隶属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给钱份额多少,该房屋均隶属夫妻两方共有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买下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获到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花费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置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工人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之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限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隶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有财产买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五)夫妻两方婚后用共有财产买下的(包括借贷)房屋,应隶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通常均等分配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借贷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通常平均分配房屋。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两方具有一次性全部交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借贷的方式买下房屋。商业按揭借贷大要经历交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解决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借贷之后从银行手里获到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交纳首付款,按揭借贷之后,尚未全部偿还借贷之后的关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借贷,在偿还借贷之前,尽管已经解决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事实上掌握房屋证,该房屋证被典质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屋还存在典质权。分配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借贷、尚未偿还借贷、房屋事实上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事实上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借贷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配按揭房屋,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借贷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配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事实上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借贷后的剩余价值才是两方的分配爱人。由其中的一方获到房屋,继续向银行偿还借贷现值、息金,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事实上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借贷、还应继续偿还借贷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获到房屋,继续向银行偿还借贷现值、息金,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获到房屋证,婚后偿还借贷期间离婚的
婚前获到房屋证书,就意味着获到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屋直接归隶属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有财产分配。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借贷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屋价格(房屋事实上价值减去尚未偿还借贷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
2018-10-19 23:1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