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薪水、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婚后由一方爸妈给钱为娃儿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给钱人娃儿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限定,视为只对自己娃儿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两方爸妈给钱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娃儿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方按照各自爸妈的给钱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对于小孩抚养问题,法院裁判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两方的情况后,如果能举证证明小孩跟随母亲或者父亲更有利的话,法院会裁判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抚养小孩。
2018-10-19 23:13: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