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建筑法》第26条有明确限定。
但是,从目前建筑市场的事实上情况看,无资格或者超资格等级承揽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资格挂名做法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挂名做法发生后还将将承受许多不利后果:
《招标投标法》限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欺骗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职责。这是投标阶段挂名两方共有濒临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也限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以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的合同无效。有意掩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有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损害赔偿。挂名两方在此方面均存在难以回避的问题。
《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更限定,被挂名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挂名队伍,对建设单位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受连带赔偿职责。
《民法通则》限定,法院能够收缴当事人已经获到的违法所得。这些违法所得既包括没资格的挂名队伍所得到的利润,也包括出借资格的单位因此而得到的所有花费。按照限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失。
2018-10-19 17:02:30 回复